(十)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对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得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要严格执行消防专业规划,保障城镇抗御灾害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一)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同时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重点加强云梯车、大功率消防车以及消防抢险救援专业器材的建设,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能力。要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在建设好现有公安消防队(站)的同时,优先建设西宁、海东、海西和青藏铁路沿线地区消防队(站),重点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县的消防队(站)建设。要大力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西宁市和格尔木市要将现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成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其它已组建公安消防队的县要组建消防特勤班,按标准配备特种装备,开展特殊训练。
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力争“十一五”期间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建起消防力量。要加强消防专职队伍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以全省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消防安全信息网络建设。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改善装备,提高人员战斗力,弥补城乡消防站(点)少,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要依托社区警务、保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牧)民委员会,建立配备有常用消防器材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积极倡导和支持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十二)不断加大消防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增长水平不断加大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以及开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等的投入力度,逐步改善消防队伍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增强灭火救援能力。
(十三)不断加大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突出技术和装备支撑保障作用的原则,根据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基本需要并结合财力可能,着力建立长期投入并逐年增长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队伍组建、专业训练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