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预防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加强重点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西宁、海东、海西及青藏铁路沿线等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地区要切实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发展远景规划,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器材装备及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力度,提升城市(镇)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提升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七)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要针对农村牧区是当前全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的实际,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八)着力控制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拆迁、改造“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有效预防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
(九)加大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未按期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帮助整改,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三、加强消防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推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