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追究消防事故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商、卫生、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旅游景区(点)、公共娱乐、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整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济、商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以及预防和紧急处理事故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社区治安和社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火灾联防工作。司法、劳动保障、安监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民航、铁路、农牧、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积极探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四)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解决消防工作中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州(地、市)、县(市、区)消防监督机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与季节性、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五)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专业力量,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和养精兵”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在已成立的以各级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总队、支(分)队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集中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灾害、交通道路事故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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