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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7]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消防队伍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仍然不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较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和消防事业经费保障能力仍然薄弱,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全省“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有效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作用,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确定岗位负责人为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经费保障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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