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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青政[200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形成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切实解决我省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包括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在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我省农村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规范性、公平合理性,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和完善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制度。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包括原享受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员)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牧区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按照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各地维持农村牧区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其他日常生活支出,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750元。保障线标 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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