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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
  (十一)各地要根据发展建设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认真筛选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项目,科学编制政府债务规划。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债务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同时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二)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总量控制。各地要充实完善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重点发展行业和优势领域,分级分层次建立梯级备选项目库。对于年度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地区,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直接或变相举债或担保。
  (十三)合理优化债务结构。各级政府的债务管理部门应在把握本地区债务总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支持重点,根据不同的举债意向、结合项目性质,整合各方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分散还债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积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十四)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借用政府债务规划,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和研究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债务风险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五)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完善债务偿还机制。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并纳入预算管理,用政府预算机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约束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3-8%,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制定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十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积极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新债,对已经形成的债务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其规模、种类和分布,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分类化解。
  (十七)认真做好各级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实行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及时预测和规避政府债务风险。
  (十八)各级政府要在债务统计的基础上,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和预警体系,有效把握债务负担,及时进行债务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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