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服从并服务于整体发展战略为出发点,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开拓筹资渠道。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政府债务。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合理配置债务资源,健全债务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五)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来资金,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合理举借政府债务;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责任制度;
3、“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明确部门职责,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4、以资金、财务、债务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对外信誉。
三、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六)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对本级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控作用。
(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并承担本地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各州(地、市)政府及省级各部门提出发展经济或各项社会事业等政策要求涉及政府债务的事项,必须事先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八)加强政府举借债务的源头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制度。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地区向省财政提出借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再举债,确实需要举债的县 (市、区),须向州(地、市)财政提出申请,由州(地、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州 (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视其债务负担情况、资金用途及还款能力统筹考虑。
(九)政府债务的投向要力求科学合理,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向社会发展领域倾斜,重点解决教育、卫生、环保、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和能源、交通等基础性项目及农业、林业等基础领域的需求。各级政府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方筹措、统筹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列赤字预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要严格规范举债主体,落实还款责任,明确审批程序。要加强项目论证,由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还款资金来源等做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十)规范担保行为,强化担保责任。举借政府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政府债务进行担保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其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需由省级财政担保和转贷的举债项目时,要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省财政厅在对外担保和承诺转贷前,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