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及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
(四)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政府提供。
(五)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用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六)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进行。
(七)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八)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以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由设施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项目法人承担修复费用,对损坏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四、助农扶贫政策
(一)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通后畅”的原则规划、建设农村公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从西藏人口少、市场发育慢、交通量小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工程优先租、购农牧民的机具和材料。
(三)规范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参与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培育农牧民施工队伍,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农村公路建设。
(四)鼓励公路沿线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积极组织农牧民参与公路养护工作。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交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牧民实施,增加群众收入。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