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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06]57号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有关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公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根据中发[2005]12号文件精神,在“十五”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筹资政策
  (一)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二)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资金的 20%用于乡村道路建设。
  (四)自治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十五”期间确定的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部分)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五)先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如资金不足,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六)自治区财政从客运附加费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偏远农牧区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
  (七)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我区公路建设并经营。
  二、税费减免及利率优惠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取料,免征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沙、石、粘土)补偿费、水利基金。
  (三)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部门统一代扣代缴,交通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税局。
  (四)公路养护抢险保通工作所需木材,林业部门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三、征地拆迁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
  (二)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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