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为垦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对垦区在市、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税费收缴上要给予优惠。对区域内的垦区大型龙头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杜绝“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发生。对垦区持证到地方跨区作业的车辆和农业机械,交通、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要保证车辆畅通,并在管辖范围内免收一切费用。
四、创造政策环境,为垦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保障
(十六)支持垦区社会化服务向农村延伸。凡是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垦区农业生产资料经销企业,可面向农村从事营销活动。省级农机化项目补贴资金要向场县共建的农机作业合作社倾斜。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面向农村拓展保险业务。对省里确定的试点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对市、县确定的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给予部分补贴。
(十七)支持垦区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垦区重点龙头企业纳入省级财源建设重点项目管理,继续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垦区在市、县建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视同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予以支持。垦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所在市、县的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垦区建设大型粮食收储企业,垦区内可以划转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逐步划给垦区管理使用。
(十八)支持垦区加快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分局和农场驻地纳入全省城镇建设体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建设新农村的要求,相应调整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参照农村相邻城镇,合理确定垦区城镇土地使用基准地价。落实农场场部职工宅基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政策。垦区上缴的省级排污费优先支持垦区污染防治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各市、县财政部门从垦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加大对垦区商品粮基地公路、通场通管理区公路和危桥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场县连接路段优先安排建设计划。支持农垦电视台农业频道向农村开放。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场县共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有关市、县都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建立局市、场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分工协作,及时解决合作共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