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要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民办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主动承担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义务,研究民办教育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加强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三)严格程序,建立规范的宣传机制。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学校审批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单位要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不得刊发未经学校审批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近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年检发现的问题,对本辖区民办学校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非法办学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问题突出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民办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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