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和公办学校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职员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职员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四)民办职业学校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发展、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聘任教师有充分的自主权,自主确立教师、职工的数量、配备比例、具体人选及待遇。政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无偿或有偿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举办者使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