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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接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办法参照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由市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九)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年度检查工作。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负有督导和检查义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检查。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检查,要以掌握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为重点。民办学校要按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检标准加强学校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各类档案材料。
  (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及工会组织。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培训类学校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明确工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
  二、落实政策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教育,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类型的多样化。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的需求。
  (二)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招生自主权。除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学校应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和依法选用经审定的教材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普通学历教育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开展招生活动,培训类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包括招收港澳台学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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