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加强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校资产。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出资及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及审批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财务机构,健全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资金或挪作他用,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六)严格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防盗、防毒措施,严防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根据需要,及时从当地保安公司聘请专职保安员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对校园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聘请派出所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加强对学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处置校园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主动与公安、综治、共青团、教育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促进校园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八)加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标准和权限,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