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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将民办教育工作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稳定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民办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限期达到“四独立一分离”的要求。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二)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学校章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学校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按照平等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同时,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
  (四)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培训类教育机构要在审批部门批准许可的专业范围内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应兑现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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