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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全面的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
  (3)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4)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7.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

  7.1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
  7.2 有关新闻经指挥部确认后再予以发布,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
  7.3 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件、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4 市委、市政府应对新闻发布工作给与支持。
  7.5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救援行动的经过和结果、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7.6 新闻发布要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在行动中出现的好人好事。

8.应急救援保障

  8.1 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各通讯公司制定应急通讯预案,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渠道的畅通。
  8.2 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是辖区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8.3 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救护所需要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能够紧急调用。
  8.4 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救援展开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安抚受灾群众,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8.5 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应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8.6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和自身能力,在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8.7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障
  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的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8.8 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处置气象灾害现场时,由市政府或当地政府来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等力量协助气象灾害救援工作。
  8.9 应急救援法律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应急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应急救援的程序。

9.培训和演习

  9.1 培训
  (1)
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以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各成员单位救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掌握救援知识和工作流程。
  (3)秦皇岛市气象局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9.2 演习
  (1)
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救援演习,以提高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救援队伍,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2)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演习计划,做好演习筹备工作,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演习。
  (3)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演习顺利。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对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政府,给与表彰、奖励。
  10.2 有关人员因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10.3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导致发生本可以减轻受灾程度却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
  (2)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3)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气象灾害信息,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或者处理不力导致灾情加重或损失明显加大的。
  10.4 监督检查。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定期安排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11.预案管理

  11.1 预案制定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经市政府审核批准通过后公布实施。
  11.2 预案更新和修改
  11.2.1 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11.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相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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