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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7〕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存在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7年度起,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按12%执行;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按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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