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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通告
(南府字[2007]3号)


  为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解决车辆乱停问题,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虽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但无法满足停车要求的各类停车场,限期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原设计功能整改,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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