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价费字[2007]24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惠及广大农民的大事好事,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义务教育收费学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
二、各涉农区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变更后的收费常年公示工作;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鄂价费[2007]46号文件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变换名称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