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秦部队和、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军分区提出,由军分区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市水务局、商务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b.市级防汛物资由市财政局根据《河北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采购,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c.市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与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结算。
d.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储单位存储。
e. 已消耗的市级防汛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或折合现金交仓储单位。
f.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河北省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6.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