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我市。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务、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电台、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全市多个县(区)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全市多个县(区)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全市一个县(区)城发生严重干旱。
(8)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有可能影响我市。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地区。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全市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全市一个县(区)发生洪涝灾害;
(3)全市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全市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县(区)发生轻度干旱;
(6)全市多个县城(区)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动用驻秦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民政、建设、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