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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县(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3.4 预警颜色标识
  按照国际惯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灾害的颜色标识分别为红、橙、黄、蓝。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全市某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全市骨干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全市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市多个(2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6)全市多座(2个及以上)县城发生极度干旱。
  ⑺当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袭击我市或者在附近地区约150公里的范围内的沿海地区登陆,对我市将产生严重影响。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或全市抗旱预案。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滦河河务局和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务、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市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全市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全市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 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全市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6)全市多个县城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县发生特大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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