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水)涝工作。
市城管局在风暴潮来临时,负责市区内户外广告牌及其他高空物品的检查、加固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各景区、海滨浴场、游船、游艇防风暴潮期间的管理工作,建立预警机制,风暴潮来临时要即及时通知游船、游艇回港避风,做好游客,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水务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洪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旱、涝等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恢复和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规划局负责解决城乡规划中的防洪问题,协助全市防洪规划的编制。
房产局负责城乡居民的危房检查、抢修工作。
公用事业局负责保障汛期供水、供气等项目的防汛工作。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建防汛通讯联络网及汛期自报系统的通讯工作。
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和抗旱期间工作用油的供应工作。
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供应工作。
电力公司负责所辖发电和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洪工程设施启动和防汛、抗旱、排涝、抢险、救灾用电。
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秦皇岛市海洋监测站在风暴潮来临时,负责全市海区的潮位检测和潮位预报工作。
北京铁路局秦皇岛工务段组织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山海关机场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
市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河北省军区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武警秦皇岛支队参加部队组织的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主要行洪河道及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各项预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制订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洪水调度的命令和指示,做好本市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区洪水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洼淀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现有防洪工程的除险加固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各县(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分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参谋责任制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
2.2 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道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5:30分时前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骨干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