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现代化的信用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信用评级公司、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和咨询类机构,确保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信用保证保险。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信用市场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三)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1.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以人民银行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为尚未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逐步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和有信息需求的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2.培育企业的信用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将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帮助企业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对守信者给予更多的优惠,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对失信者给予必要的惩罚,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
2.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措施。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信息资源,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入,并提供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创建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1.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精神,加强对我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工作,改善中小企业法规政策环境,为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