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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其它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实行。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统一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执行。
  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重点抓好中青年学者、技术骨干特别是领军人物的培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要选送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抓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文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文化人才的作用。在加强本地文化人才培养使用的同时,积极引进急需紧缺文化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基地,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建立文化创业园,为各类文化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政府资助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文化广西建设项目。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文化广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分子,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精品及贡献突出的文化工作者给予重奖。积极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落实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海内外文化人才的各项待遇。鼓励个人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有股比例由合作各方商定。文化企业开展包括签约制、年薪制、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等各种有益探索。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条件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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