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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四、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规定范围的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包括:对民族表演艺术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以及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额度大、带动力强、受益范围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冠名。
  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由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的规定执行;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在自有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演艺、电影、体育等集团,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区外企业或个人到广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投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
  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凡经过自治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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