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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西建设若干政策的规定
(桂政发[2006]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努力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文化先进省 (区),在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实施财政专项支持政策。“十一五”期间,以200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按每年递增6%的办法,建立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也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专款,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广西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项目给予支持。
  二、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中,必须安排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重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文化基础设施项目投入的力度,特别是要确保自治区级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文化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村文化广播电视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边境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对困难地区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拓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通过股份制改造,实行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政府要加强培育、辅导和支持,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帮助其尽快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我区鼓励类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享受我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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