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7]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九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穗府办[200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本辖区(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作情况;
(七)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共享、整合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十)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式、措施情况。
第四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