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桂政发[2006]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 [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9日下发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6]17号)内容符合国发[2006]16号文件精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二、关于储备粮管理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颁布实施。各市、县 (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核定的规模将储备粮充实到位,并建立动用应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关于粮食产业化发展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调整粮食经济发展思路,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支持企业发展特色粮油精深加工,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四、关于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业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涵盖全区、辐射大西南、连接粤港澳、服务东南亚的粮食现代物流业。
五、关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问题。各级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