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和有关县区应急组织机构要针对生物灾害种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应重点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依照法律法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疫区、保护区,在交通要道设置检疫检查站,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对疫区采取科学措施,控制疫情;
(3)、加强保护区的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扑灭。
5 后期评估与处理
应急预案启动后,一、二、三级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家、省、市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一级突发事件的评估报告要报省农业、林业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三级突发事件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二、三级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应对突发生物灾害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应对工作的成绩和教训进行总结,提出应对工作的改进措施,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一级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结果,上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后的组织指挥
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提出具体的救灾方案,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救灾方案一旦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
6.2 物资保障
确定重大生物灾害紧急灾情物资储备网点,储备网点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生物灾害事件所需的财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6.4 技术保障
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防治动态,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乡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6.6 应急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