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联动机制
应急指挥部和突发生物灾害事件主管部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管委)按要求建立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体系和相关组织机构。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2.3 各相关部门职责
2.3.1 财政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紧急防灾所需经费。
2.3.2 市国资委
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紧急防灾、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2.3.3 民政部门
负责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4 公用、铁路、邮政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救灾人员、物资,并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2.3.5 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灾区救治和疫区封锁,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6 农业部门
主管全市突发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林业部门做好灾区救治和疫区封锁工作。
2.3.7 林业部门
主管全市突发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灾区救治和疫区封锁工作。
2.3.8 卫生、环保、药监部门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2.3.9 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市、县、乡三级有害生物监测网络,信息共享,提高监测准确率和覆盖率。监测网络包括:国家级有害生物区域中心测报站、省级有害生物监测站、市县乡级有害生物监测点和风景名胜、园林等有害生物监测点等。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业和林业农技站和乡村技术员、护林员的作用。
3.1.2 各监测网点要做到准确监测,科学分析,及时上报。园林、风景名胜等重点生态区域的疫情监测网点的监测结果要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所辖区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办公室。
3.1.3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对发生在本市外的有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生物灾害事件进行查询、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预测,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3.1.4 加强检疫御灾体系建设。严把检疫关,发现疫情及时通报,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