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6]93号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西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和目前办证情况,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整改关闭,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闭原则
对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对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先整改、后关闭”。
二、限期整改意见
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8月15日起必须无条件停止经营,对已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对申办许可尽快审批;对已申请或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06年12月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对边远地区“一县一站”(一个县只有一个加油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为了保障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油,采取边经营、边整改、边办证的办法。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07年6月底。
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程序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关闭程序实施关闭。
(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核实应整改、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告知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由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对应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应关闭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对中直、区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各地(市)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