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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实行奖惩。省林业局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省政府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人工林采伐,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采伐的,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五”期间全省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林业管理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的年采伐限额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人工林(包含工业原料林)规定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按市县、国有林场、农垦系统、造林大户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商品材要实行林木蓄积量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省林业局每年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账,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要实行商品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切实管好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在我省非商品材主要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非商品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非商品材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因地制宜,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把非商品材管住、管好。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规格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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