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6]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省进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
《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确定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15.7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