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逐步完善农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国有农场原则上应按照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委、畜牧局《关于解决省直农牧渔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黑财农〔2003〕1号)、《关于省直农牧渔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农财〔2003〕39号)精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有关政策执行。
  (七)落实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和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省公安厅、省农委、省畜牧局《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黑牧综〔2005〕63号)精神,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的非农业户口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国有农场职工及家属持有城市户口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八)妥善做好国有农场债务的化解工作。
  按照“核清分类、积极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国有农场债务工作。国有农场要对现有债务实事求是地进行重新核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确认后,按照债务数量、来源、结构和用途等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国有农场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同时,国有农场要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采取清收债权、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严格财务管理等方式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四、时间和步骤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及综合配套改革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开展调研和制定方案等前期准备阶段。12月中旬前各行署、市、县政府和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完成调研、制定报批方案、宣传教育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实施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改革,并将2006年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退还给农工。同时兑现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第三阶段(2007年1月初至4月底):税费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四阶段(2007年5月初至10月底):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实施阶段。
  第五阶段(2007年11月初至12月底):检查验收和完善、提高阶段。
  各行署、市、县政府和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保障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