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国有农场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精简管理机构。国有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农场、生产队两级或农场一级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二是精简管理人员。精简后的国有农场场级领导职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生产队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生产队规模大小控制在3至5人之间,提倡兼职或交叉任职,兼职不兼薪。对国有农场管理机构所有岗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规定,应由上级任命的除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三是降低管理成本。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大力压缩管理费用,推行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 各项支出,切实降低管理成本。
(四)改革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不反弹,国有农场要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对国有农场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其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土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责任田只收取规定的土地承包费。改革后的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余额,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机动田依照民主程序经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本场职工优先,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办法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备案。
(五)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税费改革后,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国有农场可以参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履行民主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场内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农工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监狱局、劳教局、森工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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