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国有农场情况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要统筹安排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同时,要突出重点,着力搞好剥离企业办社会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是尊重群众、尊重实践的原则。充分听取广大基层干部和农工意见,尊重广大农工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总结和推广群众在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改革范围。
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除外)。
(四)总体目标。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的社会负担减下来。三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逐步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
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和其他收费(基金)。
要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人有义务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为了既确保农工履行义务,又不增加农工负担,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落实到农工。改革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包含已经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人员的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利润。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国有农场确定土地承包费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上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监狱局、劳教局、森工总局制定。
要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收费,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统一印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同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