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6〕9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22日
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农场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调动农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工收入;有利于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有利于推进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推动国有农场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使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惠及广大农工,切实维护农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