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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有效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
  (十四)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扑救现代火灾的能力。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充分发挥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认真落实《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支出需要。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等办法,解决消防车辆、消防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特勤装备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问题。
  (十五)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保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职消防队建制。新兴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和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独立城区以及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县、乡(镇),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单位、社区、农村义务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组织,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未设地方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乡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先行试点的“百乡千村”乡镇、行政村,要达到“一乡一车一专(兼)职站”、“一村一泵一义务消防队”的农村消防保卫力量建设标准。
  六、强化监督考评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于2006年年底前制定消防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地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执法不严或执法犯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不落实消防工作法律规定责任的,即使没有造成火灾事故和影响,也要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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