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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城乡防控火灾能力
  (十)切实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强城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调整完善消防安全布局。2006年年底前,全省12个地级市、19个县级市要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省46个城关镇和28个重点镇要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哈尔滨市及有条件的地级中心城市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
  (十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增建25个普通消防站、365处消防上水鹤。其中,哈尔滨市增建5个消防站、100处上水鹤;齐齐哈尔市增建3个消防站、50处上水鹤;佳木斯市增建3个消防站、25处上水鹤;大庆市增建5个消防站、45处上水鹤;双鸭山市增建2个消防站、25处上水鹤;牡丹江市、鸡西市、鹤岗市各增建1个消防站、25处上水鹤;绥化市、黑河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各增建1个消防站、10处上水鹤;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增建5处上水鹤。哈尔滨市应根据地铁和地下工程火灾扑救的需要,建立地铁消防站。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航运部门应建立水上消防站。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及城市维护费的收缴情况,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维修养护的补助费用。
  (十二)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社区保安队伍的消防职责和任务,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七(十)户联防”。2007年年底前,参与“七(十)户联防”农户要达到农村总户数的80%以上;2010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制定具体的村屯消防安全措施。结合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教育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并保证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每年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媒体应加大消防宣传的密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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