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责任。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发改部门要按照消防总体规划要求,搞好项目立项及申请把关。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部门要协调设计、规划、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部门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的行政监管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个重点行业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七)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中村”、“筒子楼”、“回字楼”,以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外来人员集住区、农村柴草垛和林区?子城。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每年要选择2至3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筒子楼”、“回字楼”、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批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情况,定期发布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消防违法使用工程等信息,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
(九)坚决控制火灾隐患的源头。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审批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招商引资项目时,应事先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教育、民政、卫生、旅游、文化、体育、公安消防、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严把行政审批关,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银行部门不得给予资金支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