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6]9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同步提高;坚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并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大幅度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要制定并实施“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要以贯彻落实《意见》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为重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