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
(晋市政发[2007]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烟草广告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市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创造良好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烟草广告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以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各类站亭、墙壁、招牌、传单、挂旗、遮阳伞、空飘等媒介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宾馆饭店、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不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或烟草广告代用品。
禁止在香烟经销场所张贴、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印刷品和香烟标识的物品。
二、凡出现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2007年2月28日前自行拆除或取消,并清理现场;逾期拒不拆除或取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烟草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各香烟经销场所的烟草广告宣传品和香烟标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