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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为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3〕1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我市“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卫生强市建设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动态的筹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农民“看病难”问题。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年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95%,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
  到2010年,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以上。
  三、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出资、政府资助、集体扶助等部分组成。
  (一)农民个人缴费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加,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农民收入增长实际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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