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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评选材料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需提交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二)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上两个年度出口额材料(以海关统计为准)。
  (四)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国外设立生产企业、海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需提交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证书复印件。
  (七)在主要出口国家获奖证书、在国外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或被国外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的需提供复印件及经公证的翻译件。
  (八)近3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九)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品牌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十)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提供相应参与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3年内有效。申报企业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如有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被取消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四、评选程序
  (一)各出口企业自愿按实施意见要求向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单位负责审核本地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得分50分以上的,方可推荐。
  (三)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四)市外经贸局负责牵头召集评审会,评审小组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材料予以审定,确定名单,并经公示,30个工作日内由市外经贸局予以公布。
  五、评选机构
  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小组联合审定。
  六、扶持措施
  (一)“杭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将优先向省外经贸厅推荐参加“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二)对评上商务部、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按照《关于2005年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杭外经贸计财〔2005〕225号、杭财企二〔2005〕60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奖金从高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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