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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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