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令
(第233号)
《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忠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