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排国家和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及措施;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规划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地质灾害评价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图件比例为1:100000至1:200000。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滨海新区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协调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研究影响滨海新区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近期任务;
(三)综合平衡土地供给和需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指标和用地政策;
(四)划分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占补平衡目标;
(六)确定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方向,划定各功能区用地界限;
(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八)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及措施;
(九)提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用地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
(十)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