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