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鲁政发〔2006〕1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纲要》明确提出了我省“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是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为之共同奋斗的纲领,也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
为切实抓好《纲要》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精神,省政府确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不作分解。
(二)确保《纲要》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完成。《纲要》确定的全省总人口(万人)、耕地保有量(万公顷)、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森林覆盖率(%)、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8个指标为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确保如期实现。
(三)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借鉴国家做法,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市。
(四)突出重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分解任务只对《纲要》提出的重要目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要政策,明确具体任务。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任务不做分解。
二、完成约束性指标责任主体和分工
(一)总人口不突破9600万人;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6‰。(省人口计生委牵头负责)
(二)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35万公顷(1.1025亿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